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002482031/2017-29878 | 组配分类: | 行政规范性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省发展改革委 | 生成日期: | 2017-01-09 |
| 文件编号: | 浙价服〔2017〕2号 | 统一编号: | ZJSP42-2017-0001 |
| 有效性: | 有效 |
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
浙价服〔2017〕2号
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物价局:
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,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8号)、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浙委办〔2016〕27号)和《浙江省定价目录》(2015年版),现就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中型、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和中型、轻型、微型载货汽车(具体车型分类按公安部最新规定执行,下同)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基准收费标准为100元/车·次,大型载客汽车、重型载货汽车和挂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基准收费标准为130元/车·次,上下浮动幅度均为25%。各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(含义乌市)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幅度范围内制定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。
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不收费。
二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,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公安、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浙江省物价局
2017年1月5日